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年人体协,各行业老年人体协,有关单位:
由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办、中国老年人体协主办的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以下简称“第四届老健会”)拟于2023年4月至8月举办。因国务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第四届老健会相关文件正在审批、会签中。为做好第四届老健会的举办工作,现将《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草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组团参加和承办组织工作。
中国老年人体协
2023年3月17日
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老龄办,各项目承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
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
(草案)
一、大会宗旨
坚持“积极老龄化、健康老龄化”和“安全第一”、重在参与、重在健康、重在快乐、重在交流的方针,淡化锦标、文明交流,把第四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以下简称“第四届老健会”)办成“安全多样、示范引领、节俭廉洁、交流出彩”的老年人健身盛会。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三、承办单位
有关地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老龄办、老年人体协
四、协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协会)及有关单位
五、项目设置
(一)第四届老健会设项
柔力球、气排球、健身球操、持杖健走、太极拳(剑)、广场舞、乒乓球、门球、网球、健身气功、健身秧歌、棋牌(中国象棋、围棋、桥牌)、钓鱼、地掷球
(二)为推动第四届老健会的改革创新,将老体协40年成就展、老年人健身新项目推荐、老年人科学健身方法讲座、承办地老年人健身项目和文化展示等纳入第四届老健会,并安排一些项目优秀队伍在社区、乡村进行展演推广,不断丰富和创新老健会内容。
六、交流办法
按照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以及第四届老健会各单项规程执行。
七、参加单位
(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为单位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组队参加。
(二)参加办法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八、时间及地点
(一)各项目具体举办时间以单项规程为准。
(二)各项目举办地点安排如下:
柔 力 球:安徽省桐城市
气 排 球:福建省福清市
健身球操:广东省中山市
持杖健走:河南省安阳市
太 极 拳:河南省焦作市
广 场 舞: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乒 乓 球:江西省婺源县
门 球:湖北省咸宁市
网 球:四川省泸州市
棋 牌(中国象棋、围棋、桥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健身气功:山东省淄博市
健身秧歌:山东省枣庄市
钓 鱼:山东省微山县
地 掷 球:海南省海口市
(三)开幕式结合网球交流活动于4月底在四川省泸州市开幕。闭幕式和最后一个项目结合举办。
九、资格与审查
(一)参加人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参加人员年龄为:男60岁至72岁,最高不超过75岁;女55岁至72岁,最高不超过75岁。
4.参加人员代表本人户籍所在地参加第四届老健会。长期居住地人员以本人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记录(满2年)为依据代表所在地参加第四届老健会,具体要求由各单项规程制定。
5.参加人员必须以同一身份报名,不得跨地区、跨项目、跨年龄组别参加活动。
6.为增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老年人健身交流,港澳台地区也可组队参加。
(二)资格审查
1.参加单位须依据总规程和单项规程规定对参加人员进行自查。
2.各单项组委会须根据总规程和单项规程规定对参加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在资格审查或参加交流活动中违反总规程和单项规程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资格及在该项目中已获奖项。
十、奖励办法
(一)第四届老健会设优胜、优秀奖。按参加队数、人数的40%、60%比例颁发奖牌。根据项目特点可增设金、银、铜、最佳编排、最佳创新等奖项。
(二)参加志愿服务第四届老健会人员均颁发纪念证书。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颁发给贯彻第四届老健会宗旨、遵守规定、在交流活动中展示出良好道德风尚的代表队。
(四)设优秀组织奖,颁发给在组织承办第四届老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十一、仲裁和裁判委员会
(一)设裁判委员会,裁判长、副裁判长、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二、宣传
(一)承办单位应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加单位须准备代表团(队)简介(300字以内),以供宣传使用。
十三、代表团团旗
团旗由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4X1.6米。代表团团旗除总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四、安全风险防控
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建立活动“熔断”机制。
十五、赛风赛纪
为体现新时代老年人精神风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第四届老健会相关规定,文明参加交流活动。
十六、保险
(一)参加人员(含代表团官员)须按照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突发急性病身故、附加意外医疗等保险。
(二)参加人员在报到时须出示保险原件(或证明材料),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交流活动。
十七、经费
(一)各代表队至交流活动举办地的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二)各代表队按单项规程的规定交纳食宿费。
(三)活动期间,赛场至酒店往返交通由主办单位负责。
十八、其他
各代表队可由企业冠名,服装上允许出现广告。
十九、本总规程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